案例:想当然的一笔分录,竟带来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上传时间:2019-12-31 14:24:06浏览:1436
内容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
这笔分录有风险
企业会计去年的一笔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4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这意味着什么?
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
为何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
因此,上述40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面临补缴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关注金代账微信公丛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