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了免税待遇,又开具了专票怎么办?
上传时间:2021-02-01 18:18:25浏览:1712
内容摘要:今年疫情期间,国家为了扶持企业,连续出台了多项利好政策,包括免个税、免增值税,还有免征社保、减半医保等等。企业享受了免税待遇,又开具了专票怎么办?
今年疫情期间,国家为了扶持企业,连续出台了多项利好政策,包括免个税、免增值税,还有免征社保、减半医保等等。企业享受了免税待遇,又开具了专票怎么办?

但现在很多企业收到了税务机关要求他们清理享受了疫情期间免税政策但是又开具了专票的通知,尽快回收并红冲这些专票,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前期按免税申报的需要补申报。
1、无法收回的专票部分正常纳税,其余部分享受免税
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纳税人已开经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2、专票可以收回
如果企业能够及时收回专票并开具红字发票,那么重新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
3、无法收回专票但已经享受了免税
未及时收回先按规定享受了免税,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前两种情况比较简单,没收回且不打算收回直接纳税即可,已经收回了的直接红字冲销开了免税发票就行了。
只有第三种比较麻烦,发票没收回,但是却先享受了免税,这种情况,千万要记得收回专票并红冲掉。
在2020年疫情期间享受过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执行截止期是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也就是2021年1月31日前,免税申报过但是未收回的专票一定要收回,否则就要面临补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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