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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家企业虚开发票自以为手段高明,其实都是枉费心机!

上传时间:2021-08-06 17:46:08浏览:1595

内容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了一批疑点企业,这31家企业不仅定额开票,而且开票时间和方式很异常,都在深夜一次开完所有当月票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了一批疑点企业,这31家企业不仅定额开票,而且开票时间和方式很异常,都在深夜一次开完所有当月票量。

31家企业虚开发票自以为手段高明,其实都是枉费心机!

经过深入调查,采集违法数据,以李某等3名主要涉案违法人员因购买、控制大量空壳企业,并采取伪造业务、虚假申报等方式,团伙作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金额达9.2亿多元,已被公安机关拘押。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自以为“操作手法”天衣无缝,其实都是枉费心机,老板们切勿因为蝇头小利参与到违法犯罪之事当中。

一、案情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破获了一起违法团伙暴力虚开发票大案。李某等违法人员自以为其“操作手法”天衣无缝,但在办案人员的追查之下,一切“设计”都是枉费心机。

2020年4月,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了数据分析团队,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以及便民措施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排查工作。检查人员利用信息化智能数据模型分析辖区企业涉税数据信息时发现,深圳市D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等31户企业在开票信息和业务运行等方面存在疑点。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全面系统地调取了这些疑点企业的征管数据、领用发票数据、申报信息等涉税资料实施深度分析,通过清分、比对D公司等31户企业的开票清单和经营信息,发现这些企业疑点重重。

企业开票信息显示,D公司等31户企业的开票金额全部为顶额开具, 2019年7月~2020年3月这几月的时间内,企业开票总金额已达数亿元。从开票时间上看,则更为异常,D公司等31户企业开具发票的时间点,全都集中在晚上11时至凌晨1时的时间段内,并且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迅速将当月企业可开具的发票数量一次性全部开具完毕。

此外,这些疑点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显示,D公司等31户企业在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过程中,存在重大作假嫌疑。这些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在申报表中,填列与当期开票金额相近数据等手法,使当期开票销售额低于免征额,想方设法“做手脚”,使企业当期应缴税款变为零,操作痕迹明显,并且行为呈现出“整齐划一”的特点。

综合企业涉税数据和开票特点的初步调查分析结果,检查人员认为,D公司等31户企业对外开票数量大、开票时间集中,而且“人为”操作虚假申报痕迹十分突出,这些企业具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大嫌疑,并且其行为趋同、手法相似,种种迹象显示,企业背后很可能有违法团伙操纵。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实现案件快查速办,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将案件初步核查情况向深圳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税警两部门决定立即抽调业务骨干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对案件实施调查。

在此过程中,专案组发现了李某团伙,李某等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空壳公司后,便开始四处招揽生意,寻找“买家”。其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发布信息,明码标价告知买家“发票生意”的“收费标准”。在此期间,如果有用户与其联络,则李某等人均会按照事先确定好的节奏与步骤,与其交易,完成发票开具、传递、支付等“业务”。

随着调查监控等活动的深入,专案组逐渐掌握了更多以李某为首团伙的虚开违法证据。经调查,李某团伙为逃避执法机关监管和打击,在用户开票金额不大时,便会利用手中控制的多家空壳企业,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通过多家企业开票“分摊”的方式,“拉低”对外开票金额,以利用国家颁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政策,达到免缴税款的目的。而当开票金额较大时,李某团伙就会直接采取在申报信息中“做手脚”虚假填报或直接走逃不申报等方式进行操作,试图以此蒙混过关,逃避税务机关打击。

违法证据采集完备后,专案组发起了抓捕行动,李某在内的3名虚开团伙成员无一漏网,全部就擒。在虚开窝点现场,专案组查获了大量公司营业执照、开票机、税控盘、财务章、发票章,以及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违法作案工具。

李某等涉案违法人员落网后,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无可抵赖,最终对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李某等3人结成团伙,购买、控制大量空壳企业,雇佣张某等5人从事领票、分发等工作,并采取伪造业务、虚假申报等方式,在2019年7月~2020年3月期间,共向江西、江苏等地区85户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8万余份,涉案金额9.2亿多元,其中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7万余份,虚开金额2.35亿元。

目前,案件取证工作已完成,李某等3名主要涉案违法人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公安机关拘押。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明知故犯,为什么这么多企业要虚开

虚开案件频出给企业也敲了警钟,但不少企业仍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

这和我国的“以票控税”的税务管理机制有一定的关联,一般来说,企业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或者是为他人代开发票目的都是为了少缴税款、节省成本或者赚取服务费。

1、让他人为企业虚开发票,少缴税

在成本费用比较少的情况下,购买虚假发票来入账,达到节省税费的目的。

假如一家公司利润在100万,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需要缴纳所得税25万元。

企业所得=收入-成本,成本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这家企业找人代开或虚开一张并没有实际交易的30万元的发票,给3%的开票费=30万*3%=9000元,最终企业所得税=70万*25%=17.5万。

企业获利7万余元,国家也损失税收近7万元!

2、为他人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

在无票收入比较多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为企业的下游客户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的,因客户无需进行抵扣,消费时不索要增值税发票,企业利用这个空子虚构交易事项为需要抵扣的企业虚开发票,从而除赚取出售商品正常的利润外,还附带赚取开票费。

另外一种比较典型无货虚开行为,如前文案例的开空壳公司为其他个人或者企业虚开发票获取开票费,以虚构业务向下游用票企业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上直接交易的虚开行为外,为他人介绍虚开业务也会被认定为发票虚开罪。

无论哪种形式的虚开,国家都是严厉禁止的,违者要承担虚开发票法律制裁风险。且税务稽查越来越严,虚开链条中任意环节爆发,风险均会向上下游传导。

三、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构成犯罪

在实务中,还有另一种情况。

取得虚开发票的一方并不知情,且客观上并没有导致少缴税款,这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判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广东省的A公司销售货物给海南省的B公司,B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了货款,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6月份主管税务局通知,M公司为走逃企业且该公司为A公司开具的2份专票未记账,证实是以偷税为目的。海南省税务机关经过稽查,发现B公司对A公司非法从M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

并且通过税务分析,A公司与B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A公司使用的是其所在地海南省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全部信息与实际相符;无证据表明B公司知道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

因此,得出B公司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需注意,善意受票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提醒各企业,虽然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也依然面临多重税务风险,对于不构成虚开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善意接收虚开发票行为仍需引起重视,各类企业仍应警惕并严加防范。

合理节税的方式有很多,为了少缴税款虚开发票、遭遇牢狱之灾,着实得不偿失。

关键词:虚开发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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