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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真实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两个税务局给您支招!

上传时间:2021-09-01 16:34:51浏览:4815

内容摘要:今天收到税务局通知,我们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我们涉嫌虚受发票。但是,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对方虚开啊。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

今天收到税务局通知,我们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我们涉嫌虚受发票。但是,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对方虚开啊。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

业务真实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不要慌!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注意!真实业务也可能存在虚开?

近日,纳税人小方很苦恼,因为他接到了来自税务局稽查局的检查通知书,说他在去年拿到的五张发票有问题!

小方想起了这笔业务,当初这笔业务他亲自跟A企业谈的,买的是原材料。出于抵税目的,小方要求对方提供发票,A企业提供了B企业的发票。小方查了下,发现是真发票就进行了认证抵扣。税务稽查部门根据检查取证结果对小方的企业作出补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哎。。我还是不能理解啊!你说说,我们也是真的有购买东西,为什么还要我补税和罚款呢?那么,纳税人小方到底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呢?小编查阅了相关文件,给您好好解释下。

快往下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虽然小方真的有购买材料,但是小方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发票开具方也已经承认与小方的公司并未发生业务往来,所以应当按照偷税处理。

原来是这样,都怪自己没有注意核实。糟糕,我们之前公务招待去的餐厅开的餐饮发票,跟他招牌不一样呀,当时我提出疑惑的时候对方解释说招牌是他们注册的商标,我也看过了他们的税务登记证,确实跟发票上的一致,这种是不是也是有问题的呀?

小编觉得,只要确保了业务真实性,取得的发票上的销售方与真实销售方一致,那么就没问题。

提醒广大纳税人

在进行日常的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时刻谨记:先看执照与印章,确认卖主的身份;二看货物名称,需与实际相一致,再看金额与数量,小心翼翼总没错。只要认真核实,保证业务真实,发票来源正确,就无需担心。

关键词:发票常见问题记账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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