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金代账!

咨询热线:0592-5775823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财税新闻

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上传时间:2021-09-10 15:51:07浏览:1609

内容摘要: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呢么,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法施行后,除法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类企业,其他类的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于是经常有财务人员咨询,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

对于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实缴到位的资金,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很多股东为了方便取回资金,在实缴未完全到位的情形下,为了保证公司资金正常的周转,会将该资金以股东个人借款的名义借给公司使用。待到公司业务正常,就以归还借款的形式将资金收回。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股东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归还股东借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实收资本”科目的增加,需要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

投资方

相比较与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投资方尚未实缴到位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2020年,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具体的监管意见。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小结

1、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要同步确认资产和负债;

2、投资合同或被投资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那么投资方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该账务处理下,资产类借方增加,负债类贷方增加,资产总额增加。

3.其他情况下,投资方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关键词:股权财税处理记账报税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在线客服系统
取消 手机咨询 江经理 手机咨询 陈经理
取消 给 江经理 发短信 给 陈经理 发短信
取消 QQ在线咨询 陈经理 QQ在线咨询 江经理
金代账联系陈经理
长按图片 添加咨询陈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