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4个热点问答!
上传时间:2021-11-16 00:14:39浏览:2053
内容摘要: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总结了四个热点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总结了四个热点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跟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1、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是转月生效还是当月超就在当月生效?
2021年11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2、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是按5%还是按照6%开票?
留言时间:2021年11月09日 答复时间:2021年11月10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3、新办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吗?
留言时间:2021年11月07日 答复时间:2021年11月0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4、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环保型企业,已经依法取得危废处置经营许可证。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告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的第二大类公共垃圾处理中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可据此申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留言时间:2021年11月08日 答复时间:2021年11月09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关注金代账微信公丛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