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这些盼望已久的新规开始实施了!
上传时间:2022-01-10 16:52:27浏览:1398
内容摘要:今天起,这些盼望已久的新规开始实施了!快来看看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
今天起,这些盼望已久的新规开始实施了!快来看看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父母“依法带娃”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责任:
增强家长责任意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落实“双减”政策,加强家校协同教育;
加强社会关爱,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力度;明确责任承担,规范不良家庭教育行为。
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得标注具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同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三、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我国养老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
四、医保新增74种药品
今年国家医保局通过谈判将包括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等74种创新药纳入全国医保报销范围,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为61.71%,新纳入药品精准补齐了肿瘤、慢性病、抗感染、罕见病、妇女儿童等用药需求。本市将国家增加的74种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并同步将11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删除。
五、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进入失信“黑名单”
人社部制定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两次信用报告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七、《工会法》新修完成,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新修订的《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进一步完善了工会职责定位和工作制度,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维护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新法明确,工会应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八、商标管理再加强,知识产权新规实施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九、《民事诉讼法》新修,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新修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纳税信用评价和修复调整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公告》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确定了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五种情形;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衔接“首违不罚”制度,明确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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