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这2种情况下的企业不用缴纳!
上传时间:2023-01-14 15:34:01浏览:1556
内容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情况一
如果你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就不用交残保金;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要交相应的残保金。
因此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缴纳残保金的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情况二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请问
我公司主营是技术服务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销售给客户一些电子设备,请问这些电子设备适用增值税率是多少?
答复:
公司主营是技术服务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销售给客户一些电子设备,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应按照主业6%来适用增值税率。
提醒一:
面向同一个客户,而且电子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具有非常强的关联性,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主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
提醒二:
购进的电子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正常抵扣。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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