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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自然人不超过500元的支出,税前扣除三大误区!

上传时间:2023-02-20 16:29:23浏览:1476

内容摘要: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支付自然人不超过500元的支出,税前扣除三大误区!

一、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也不需要支付单位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虽然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支付单位仍然需要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0也要申报。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二、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同样,支付个体户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也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个规定仅仅适用于支付对象是自然人。对于支付个体户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仍然需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三、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可以让个人随便写个白条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虽然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仍然需要取得合规的收款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并非让个人随便写个白条就可以税前扣除了。白条并不是合规的收款凭证。

政策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关键词:税前扣除记账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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